兼职报备对象及内容
对象:学校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全职聘用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及校聘人员)
兼职报备内容: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按程序申报:
(一)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名义注册运行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实体的;
(二)作为举办者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或所从事的兼职兼薪工作与在我校担任的职务工作相关的;
(三)作为投资人单独或与他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的;
(四)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书面兼职合同/协议,或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存在有事实上的校外兼职兼薪情形的(如担任校外企业、学校或其它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它工作职务);
(五)为校外企业、学校及其它经济实体承担中介、外包、付费咨询等工作或在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从事多点教学取得劳务报酬的;
(六)除一次性或偶发性劳务活动外,定期或不定期从有关单位、机构、经济实体取得劳务报酬的;
(七)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兼职的;
(八)在其他高校兼任名誉性、荣誉性职位的;
(九)在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专业服务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兼职的;
(十)利用本人或团队的研究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职创办企业的;
(十一)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定期从事少量教学活动的;
(十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
(十三)其他兼职行为。
受学校委派从事的校外工作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