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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时间:2012-09-14 00:00:00 点击数: 来源:

(试 行)

为组织实施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省委、省政府直属和省级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的年度人员计划数内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规定,招聘其他人员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负责指导、管理省级党群序列、政府序列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三、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聘的涉密等岗位的人员,以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实行直接考核招聘的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中艺术、体育、护理等专业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

(四)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在同类单位之间流动的,或者从财政定额拨款(补助)单位向财政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流动,或者从财政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流动的。

四、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紧缺人才外,一般应面向本省生源毕业生或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人员招聘。

五、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要求外,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限制条件。

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办理人员聘用事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八、省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的年度人员计划数拟订招聘方案。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招聘方案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实施;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订招聘方案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单位简介;

招聘计划(含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待遇、体检标准;

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开考比例、成绩折算方法;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招聘程序、组织实施单位、监督电话、招聘信息发布方式;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发布招聘公告。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的招聘方案,在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共产党人网(www.gcdr.gov.cn)以及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省人才网(www.scrc168.com)等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审批同意机关,组织实施单位,笔试、面试时间与地点,招聘程序,《准考证》发放形式,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等。

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批复的招聘方案,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按时组织报名。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表格从前述网站下载)。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考人员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方式查询考试资格初审结果。

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的比例,低于公告规定的公共科目笔试开考比例的,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可予以调减招聘岗位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调减招聘岗位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的情况由原招聘信息发布单位在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调减或取消后,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考试。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分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原则上不超过笔试总成绩的30%。工勤岗位的专业知识考试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省属党群序列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在审核招聘方案时明确,省属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事业单位时,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面试的具体形式、内容和成绩计算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特点和招聘单位的需要确定。面试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考试成绩按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用人单位张榜公布7—15天。公布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含加分)、面试成绩等。

(五)考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招聘名额和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人选。

(六)体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国家和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体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体检标准予以确认。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

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费原则上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确定拟聘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公示715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涉及户口迁移的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单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主管部门向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拟聘人员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三)加分材料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

(四)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下同)。

(五)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省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

(六)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和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

十、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