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4、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检查的结果一律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原结果意见的横腰上划一条横线,使原来的意见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重新写上更改的结果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有关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填写。
5、主检医师应在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疗机构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回《体检表》。
6、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