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文理学院教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川文理〔2012〕70号)的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教授培养对象,并于5月31日前将《四川文理学院教授培养对象申请表》(见附件)报学校人事处3018办公室。
附件:四川文理学院教授培养对象申请表.doc
人事处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