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加强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内涵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现就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我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成高等教育强省和西部人才高地,深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及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以优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下放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强化岗位聘用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评聘结合。高等学校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衔接,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按岗评审、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二)坚持分类评价。高等学校立足本校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教学辅助、社会服务等划分岗位类别,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三)坚持竞争择优。实行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实现公平竞争、择优评聘。
(四)坚持放管结合。高等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开展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自主使用评审结果;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管,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办证。
三、实施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以考代评的除外,考评结合的需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和聘用。
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自主制定评审标准。高等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立足当前、着眼发展,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行制定分类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导向,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坚持向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人员倾斜,克服论资排辈现象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破格评审。
(二)自主建立评审机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共同组成。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的制度,专家库专家应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动态调整;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并经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结果方为有效。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
(三)自主组织开展评审。高等学校应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立足人才队伍建设现实和长远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要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评审、学院(系)考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学科评议组评议、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人员公示、颁发资格证书的程序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四)自主使用评审结果。高等学校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自主加强受聘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健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建立起人随岗走、以岗定薪、岗换薪变、优绩优酬的岗位管理及绩效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五、组织管理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实行高等学校职称自主评审,对于高等学校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各类人才专业发展、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增强自律,狠抓落实。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机构、配强人员,确保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严禁学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正常的职称评审工作,全面抵制不正之风。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自主评审中的争议和矛盾,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职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健全制度,促进发展。高等学校要加紧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和评审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和聘用工作。要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要以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完善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校实际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竞聘和考核管理、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统筹发挥好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和薪酬分配的“杠杆功能”、“调剂功能”和“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三)放管结合,强化监督。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在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要将本校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方案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巡查抽查制度,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学校主管部门将通过对评审过程的巡查、对评审结果的抽查,加强对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主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成学校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自主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考核制度,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纳入对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内容,确保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1日